部门规章有哪些举例(企业管理常用规章制度范本)

一、修订的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3、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企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7、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8、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

2、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3、专职安全评价师配备,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5、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n 没收违法所得;

n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n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n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n 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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