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怎么写(如何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有序进行的一种管理工具,发挥着企业内部的法律文件的重要作用,企业以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秩序,并以此来规避系特定情形下的用人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很多时候仍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公示程序或具体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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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无论是制定程序、具体内容还是公示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规章制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从而企业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制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三步:1.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2.提出方案和意见;3.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然而,很多企业的业规章制度,往往是单方作出,未经以上三个程序,导致规章制度最终对员工无效。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也有不少判例认可“未经民主程序,劳动者已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的效力,但自2008年10月1日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规定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采用该观点的判例也大大减少,且法官对此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要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举证义务分配给用人单位,故即使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作出,企业也要留存民主程序相关证据,否则也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签到资料、会议记录、表决数据等相关文档,也可以进行现场公证,保留现场视频等。

参考案例: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郑运杰劳动争议案【(2018)京03民终12726号】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7月20日,郑运杰入职建安特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郑运杰担任财务经理,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2018年4月8日,建安特公司以郑运杰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与郑运杰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建安特公司主张其依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郑运杰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建安特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郑运杰认可其在员工手册接收声明上的签字,但主张建安特公司上述制度未经民主程度制定。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建安特公司以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为制度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份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具有明显瑕疵,不宜作为建安特公司进行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二)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必须对员工进行公示,才可对员工发生效力,且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规章制度公示的举证义务分配给用人单位,故企业需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对此,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便于即使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1.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为附件,劳动者阅读后签字并注明已经阅读并理解规章制度的所有内容;

2.发放企业规章制度并制定签收单;

3.在公示栏公告张贴;

4.举行公示规章制度培训并签到,保留培训主题及签到表;

5.上传到单位内部系统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员阅读,同时确认每个员工阅读情况,进行阅读回复统计。

以上方式无论是单独还是同时采用,关键在于留存已采取合理方式公示,且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全部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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