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自查自纠报告(单位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包括县(市、区)级以上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使用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同一办公院落(楼栋)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应成立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负责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4、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5、根据本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特点,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2/T4444—2023,以下简称《规范》)明确的要素,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机械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办公桌椅、设备等物品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喷头、排烟口(窗)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7、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8、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四、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6、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相同型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7、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9、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五、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户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档案室、可燃物品仓库(储藏室)、储油间、厨房、锅炉房、液化气瓶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变配电站(室)、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空调机房,通信设备机房、电子计算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3、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同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4、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内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5、厨房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

★6、不得将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擅自变更为仓库、宿舍等。

7、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8、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非消防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3、办公场所(指定吸烟区除外)、活动室、档案室、宿舍不得吸烟。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排,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6、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器、电热膜取暖器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电气取暖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7、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得小于0.5米。

8、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每日办公结束后,应当切断非必要电源。

★9、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

10、电动自行车应当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宜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以及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11、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办公用房所在建筑内。

八、消防控制室管理

★1、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2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认发生火灾的,应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置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不得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

5、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盒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配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6、消防控制室应当与各使用单位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

九、装修施工管理

★1、内部装修装饰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不得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或制作广告牌。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设置外墙、隔墙、吊顶、屋面或在屋面、室内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的标识。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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