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组织活动和接待客人的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会议室包括:四楼会议室、五楼会议室、五楼阅览室。

2、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局办公室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

3、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相关人员(科室)使用会议室,需提前说明使用事由、会议人数、使用时间、联络人、联系电话,经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4、使用人应爱护会议室设施,并保持会议室清洁。活动期间,要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特别是多媒体设备等。

5、会议室活动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6、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6日起实行。

说明:

1.一般性会议需提前1天填写《会议使用登记表》以便总体协调;

2、会议室使用需遵循领导优先,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局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开启会议室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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