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标准)

步入职场后,大学生小秦、小王以及曾经变更过用人单位的小肖、林某等都有这样一种感觉:求职时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还要时刻警惕求职过程中的各种陷阱。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可是,要想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不容易。从小秦等人的求职经历看,劳动者只有准确把握6个关键环节,才能够订立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合同,才能使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使劳动关系变得和谐。

关键词1 合同要件需齐全

2020年8月,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秦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给他工资4600元。但到了年终,小秦拿到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

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对工资数额各执一词。发生争议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公司与小秦最终达成协议,即由公司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向小秦补发工资差额。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2 重要条款应说清

经试用期考察,小王被酒店录用为正式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没有细看就签了字。发放工资时,她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标准只有2200元,跟酒店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

小王找到老板理论,老板拿出劳动合同说,工资条款中明确约定“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当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每月2200元,酒店发放工资的标准符合约定。

直到此时,小王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约定不明确,让酒店钻了空子。

说法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约定莫过于工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工资与其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粗枝大叶,很容易给用人单位创造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机会。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对工资条款会进行修改,或者将工资条款笼统地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发放工资标准或公司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经如此“模糊处理”后,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减员工工资,一旦发生争议就拿出该工资条款当“挡箭牌”。

因此,职场新人或变更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尽可能详细地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在约定劳动报酬时,尽量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关键词3 工时约定要具体

2020年5月,张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由于外接工程多,所以,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平均每天都要加班4个多小时。然而,连续工作3个月后,公司竟然没有支付加班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后,又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4 工种不得随意换

王某在一家市政服务公司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他预交了3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1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他放弃电焊工工作改做绿化带养护工。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安排,经多次协商无效,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同时要求公司退还其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单方要求王某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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