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电力设计规范(铁路电力工程验收标准)

配电线路“三跨” 设计技术原则(试行)

1.范围

本原则规定了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 铁路和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三跨”)的建设技术要 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其 他特殊情况参照本原则进行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原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所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原则。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原则。

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 5219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Q/GDW 11006舞动区域分析标准和舞动分布图绘制规则 Q/GDW 22055电力网设备标识技术规范

Q/GDW 37110(6)kV~500kV电缆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原则。

3.1电力线路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

3.2电缆通道 cable channel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排管、非开挖顶管(拉管)、工作井、电缆沟、电缆桥等电缆线路的土建设施。

3.3铁路railway

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和非电气化普通铁路。

3.4 设备标识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s

用以标明设备名称、电压等级、编号等特定信息的标志,由文字和(或)图形构成。

3.5跨越 cross

架空线路跨越或者电缆线路穿越。

3.6路基 subgrade

铁路和公路的基础,一般分为路堤和路堑,本原则内指路堤。

3.7

大桥 long bridge

多孔跨径总长大于或等于100米且小于或等于1000米的桥梁

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米且小于150米之间的桥梁。

3.8中桥 bridge

多孔跨径总长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的桥梁或单孔跨径大于 等于20米且小于40米之间的桥梁。

4.总则

4.1 总体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宜兼顾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特点以及负荷特性等差异化需求。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 铁路、高速公路的设计,除按本原则要求执行外,还应遵循相应 的设计规程、规范。

4.2 一般要求

4.2.1 电力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区段的 设计,应同时满足电力和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或高速公路相 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2.2 新建或改(扩)建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或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避免交叉跨(穿)越,遇有交叉需要配合改造 时,应尽量采取分区供电方式,确需交叉跨越路基时,必须按电缆下穿过轨方式处理,按远期规划预留电力、通讯通道,并一次建成,减少迂回跨越次数。

4.2.3 既有电力线路与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高速公路交叉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 既有35kV电力线路存在“三跨”时,跨越高铁的应改造为分区供电或电缆下穿方式;其他跨越应按照“评估加强为 主,整体改造为辅”的原则处理。

b) 既有降压为35kV运行的110kV线路,若存在“三跨”隐 患,应执行110kV线路治理标准。

c) 既有10(20、6)kV配电线路存在“三跨”时,应按照 “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原则处理。

d)既有380(220)V配电线路存在“三跨”时,不允许架空跨越,应按照“分区供电为主,电缆下穿为辅”的原则处理。

4.2.4 电缆线路穿越区段,应满足DL/T 5221的相关要求,按远 期规划预留电力通道,并一次建成,同时预留通讯通道。

4.2.5 架空线路跨越区段,应按远期规划预留回路数,并将跨 越段预留导线一次建成,同时预留通讯通道。

4.2.6 架空线路跨越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线路杆塔宜位于 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防护围栏之外,杆塔(近高铁、电气化普 通铁路侧)外缘至最近的铁路轨道路基边缘距离应不小于杆(塔) 高加3米。

4.2.7 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线路杆塔宜位于高速公路防护 围栏之外,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加3米。

4.2.8 受地形限制等特殊情况难以实施时,可采取整体改造措施并进行差异化设计。

4.3 跨越位置

4.3.1 跨越位置应结合前后段线路路径方案,考虑现场环境,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2 选择跨越位置应综合考虑微地形、微气象以及水文、地质等条件,避开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可靠,应满足DL/T 5221的相关要求。

4.3.3 电力线路不应在高铁、电气化普通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4.3.4 架空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位置应避开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桥梁,跨越高速公路位置距大桥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4.3.5 在满足安全和各方要求的条件下,电缆跨越应遵循电缆路 径长度最短的原则,跨越位置宜选取桥梁段、不影响桥墩基础稳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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